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55号)内容予以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发现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信泰人寿于2017年9月在恒丰银行办理协议存款5000万元,该笔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颁布,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信泰人寿于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3亿元,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没有外部信用评级,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规定的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条件。
上述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对信泰人寿两项行为分别罚款30万元,合计罚款60万元。
信泰人寿将按时全额缴纳罚款,上述处罚未对信泰人寿造成重大影响。信泰人寿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强化内控管理,切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