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10年第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进行本次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一、2016年3月23日,宁波分公司单笔给付金额为人民币2206005.48元的黄明XX案件结案。
1、保单信息:
投保人:黄XX,被保险人:黄XX,险种名称:爱驾宝两全保险、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2012年8月23日至2042年8月23日,主险保额10万元,附加险100万元。
2、案件概况:
2014年8月4日,被保险人黄XX驾驶小轿车发生单方事故,当场身故。经调查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罹患甲状腺癌,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我司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拒付决定。后受益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司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经法院审理,判决我司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200万元,另给付利息人民币183205.4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合计给付人民币2206005.48元。2016年3月23日该案结案并完成保险金给付。
二、2016年3月29日,北京分公司单笔给付金额为人民币3042187.53元的王XX案件结案。
1、保单信息:
投保人:王XX,被保险人:王XX,险种名称:金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共四张保单,保险期间分别为:2015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2015年9日7日至2020年9月7日、2015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4日、2015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日12日,保费分别为100万、60万、40万、50万。
2、案件概况:
2015年12月26日,被保险人王XX因脑胶质瘤治疗无效身故。本公司经核查,认定属于保险责任,按条款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人民币3042187.53元。2016年3月29日,该案结案并完成保险金给付。
三、2016年4月8日,江苏分公司单笔给付金额为人民币2058340.85元的程XX案件结案。
1、保单信息
投保人:程XX,被保险人:程XX,险种名称:爱驾宝两全保险、附加爱驾宝意外伤害保险、金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期间分别为:2013年9月14日至2043年9月14日,201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保额分别为10万元、100万元、56620元。
2、案件概况
2016年2月5日,被保险人程XX驾驶小轿车在拐弯处与大型客车相撞,致XXX当场死亡。本公司经核查,认定属于保险责任,按条款约定给付爱驾宝及附加险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人民币200万元,给付金祥两全保险身故保险金人民币58340.85元,合计给付人民币2058340.85元。2016年4月8日,该案结案并完成保险金给付。
特制作本报告披露。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