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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周|诚信投保,远离纠纷

来源:信泰保险    发布时间:2025-09-26

一、案例概述

客户X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自己投保了重疾险(保额20万元)及住院医疗险。投保一年后,X女士因意外摔伤住院。住院期间,B超检查提示其“右侧甲状腺结节”(4A类,恶性待排查),医生认为甲状腺癌可能性较大。外伤治愈后,X女士前往上级医院行右侧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确诊为“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

随后,X女士就此次癌症及住院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核查:X女士在投保前两年的单位体检中均已发现“右侧甲状腺结节”并持续随访,但其在投保时,面对健康告知书中“过去3年内是否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异常”“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疾病”的明确询问,均勾选了“否”。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正常赔付本次意外摔伤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但拒绝承担甲状腺癌的重疾保险金及相关医疗费用的赔付责任对该保险合同作出解除处理。

二、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本案中,X女士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前身体健康的异常结果,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合同解除前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赔付,一方面要看X女士的告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另一方面则看投保前的疾病史或异常身体检查结果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外伤与投保前右侧甲状腺结节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右侧甲状腺癌与投保前右侧甲状腺结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外伤予以赔付,右侧甲状腺癌不予以赔付。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提示——做到点,安心投保

如实告知,诚信投保。不论线上投保或是线下投保,对于投保过程中提及的告知内容,一定要如实告知,否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不但影响理赔,甚至所交保费也无法全额退还。

一切告知以书面为准。有告知内容均以您在投保书、电子投保单等书面载体上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切勿仅作口头告知。提交前请务必亲自逐项核对,确保健康告知内容与您向代理人陈述的情况及您的实际健康状况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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