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营改增”后发票调整的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试点“营改增”政策。届时,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将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向客户提供的发票调整为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发票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原我司向您开具的“人身险保险收费凭证”,作为有效缴费凭证,至我司办理任何此保单相关保险业务,效力视同发票,权益不受影响。
若您需要开具发票,我司将按国家税务规定办理:
1、自2016年5月1日起,信泰人寿对于所提供的服务,将根据税法法规和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具发票。
2、2016年5月1日前缴费的保单如需换取发票,请于4月30日前前往我司柜面服务中心换取营业税发票。如您未在上述时间内领取,5月1日后,我司将根据当地税务政策规定,提供税务机关规定的票据。
3、如您为团险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填写我司业务员递交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表》,由我司业务员代为领取后与保险合同一同送达给您。
4、按政策规定,增值税发票遗失后无法重新补打,请您妥善保管。
以上为信泰人寿发票开具通用规则,如当地税务监管机关对开票规则另有要求,则以当地要求为准。
感谢您对信泰人寿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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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